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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三峡大学考试违规判定及处理办法

作者:    时间:2015-12-30    浏览:

三峡大教字(2003)18号

为严肃考纪,端正考风,促进校风、学风建设,根据《三峡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》、《三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和《三峡大学考场规则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本办法适用于考前、考中和考后等所有与考试及成绩有关的行为。
二、凡违犯《三峡大学考场规则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,均可判定为考试违规行为,其行为性质按情节轻重程度依次划分为违纪、严重违纪、舞弊、严重舞弊,并根据本办法进行判定和处理。对违规考生的处分按轻重分为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等五种。对毕业年级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,实行从处分发文之日起,推迟一年颁发毕业证书。
三、考前: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考试管理部门或监考人员应判其为考前舞弊,对于考前舞弊的考生,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。
1、利用假证件参加考试报名;
2、利用假证件参加考试,在考前被发现;
3、代考或请人代考,在正式开始考试之前被发现。
四、考中:
(一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监考人员应判其为违纪,责令其退场。该生该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。
1、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,擅自变更考试座位,被监考人员指出并口头警告后仍不听从的;
2、不带考试证和学生证(或身份证),坚持参加考试的;
3、不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学号,经监考教师口头警告后仍不按规定填写的;
4、不在试卷的规定位置答题,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;
5、考生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,造成试卷丢失的; 或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的;
6、未经监考教师允许,擅自拆开试卷装订针的;
7、在考试时间终止后不停止答卷,在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听从的;
8、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,并不听从监考教师警告的。
(二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监考人员应判其为严重违纪,责令其退场。该生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应以零分记载,并视该生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1、迟到超过三十分钟,仍强行要求进入考场的;
2、考生中途退场后又强行重返考场的;
3、已批准缓考仍擅自进入考场,不听劝阻的;
4、严重影响考场秩序,干扰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的。
(三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监考人员应判其为舞弊,责令其退场,在其试卷上注明“舞弊”字样,连同证据材料立即报告考场办公室。对于舞弊者,该课程该学期的成绩以零分记载,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。
1、考试开始后,被发现夹带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带入考场的;
2、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;
3、交头接耳,偷看他人试卷或暗示他人答案的;
4、抄袭他人答题内容,传递或接收纸条或试卷的;
5、为他人舞弊提供方便的。
(四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监考人员应判其为严重舞弊,责令其退场,在其试卷上注明“严重舞弊”字样,连同证据材料立即报告考场办公室。对于严重舞弊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1、他人代替自己考试;
2、代替他人考试;
3、在考卷上写其他考生的姓名、学号。
五、考后:
1、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的,对直接肇事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;
2、有确凿证据查实代人考试和请人代考成立的,对代考学生和被代考学生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;
3、有确凿证据证实试卷错误答案雷同超过90%以上的,对所有当事学生的该课程该学期的成绩以零分记载,并对所有当事学生给予记过处分。
六、从重处理情节: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按从重或加重给予处理。
1、在规定时间内拒交检查的或认错态度恶劣的;
2、已被判定为违规的学生,当场或事后对监考人员或考务人员纠缠、辱骂或殴打的;
3、在校期间第二次发生相同等级的考试违规行为。
七、对违规者按下列程序处理:
1、违规者必须认真地反省自己的错误,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。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书面检查送交所在学院;
2、学院应审核学生检查等相关材料,签署判定及处理意见,在考后48小时内报教务处;
3、教务处对材料进行审核,对记过及以下的处分发回学院行文后报教务处备案;对留校察看一年及以上级别的处分由教务处行文、会签、报主管校长签发。
八、本办法适用普通本、专科学生及各类成教学生。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 原《三峡大学考场违纪及舞弊处理办法(试行)》(三峡大教字[2000]40号附件2)同时废止。
九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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